东北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修订)
管理员2015年01月01日 10: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促进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农业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全体教职工、博士后和学生,以及以东北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来校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学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为主要责任人,各学院院长、书记为本学院第一责任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风建设,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相关调查和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各行政部门管理的项目库、专家库等数据信息,建立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管理从事学术活动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术诚信管理系统建设,以及学术道德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包括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三方面)。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六条 从事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规定。

第七条 学术研究应以探索真理为目的,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得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充分检索有关文献,了解学术进展,承认和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各类资助项目要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要遵守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干涉和阻碍他人的学术研究,包括毁坏他人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转告其他人,打压竞争对手等。

第九条 合理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十条 学术研究中,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的学术成果和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力求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有实质性贡献,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做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更改署名排序应经全体成员同意;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应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成果整体和署名顺序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要负主要责任。对参与一般数据搜集的研究助手、对研究团组有过支持与帮助的人员和提供设施的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

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或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利用东北农业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东北农业大学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上述人员(无论在校或已离校)以“东北农业大学”名义发表学术论文、专著和媒体资料,提交报告等相关材料时,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并签字同意。

第十二条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和评价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不得利用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之便,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符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第十三条 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研究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

第十四条 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职称评审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这些利益冲突可能对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教育与预防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共同体公认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抄袭和剽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研究观点全部或部分,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到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开发表。

第二十三条 伪造和篡改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伪造无中生有的试验样品、数据或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的研究结论;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求职和职称评审中做虚假陈述,虚构发表作品、专利、成果等;伪造履历、论文、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等。

第二十四条 一稿多投主要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出版社;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续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不当署名是指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以不正当名义更改作者排序等。

第二十六条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利用行政权力侵占他人的学术资源、学术成果或学术声誉等;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等。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存在抄袭、剽窃情况的,原则上重复率在11%至20%为一般等级;21%至30%为较严重等级;超过30%为严重等级。对于存在伪造、篡改、不当署名情况的,视为严重等级。一稿多投原则上视为一般等级。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学术研究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和调查

第二十九条 对学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形式为书面举报。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举报人要求保密,应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书面方式实名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之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完成对举报人举报材料的内容审查,并责成被举报人出具书面申辩材料,必要时可向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实施调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五条 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的,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3人组成调查小组,到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举报事实,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谈,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和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应指派或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配合学校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在规定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步调查结论,并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汇报。若经初步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责任。若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经出席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2/3以上委员同意,予以正式调查。

第三十六条 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正式调查的,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正式调查后,由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最多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被举报人涉及该单位负责人或确有必要(情况特别复杂、事情特别重大、问题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况)时,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成立由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项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

正式调查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至少保存五年。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组的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十九条正式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教授委员会应及时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就举报的事实做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并注明本单位教授委员会的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过程;

(二)主要事实和依据;

(三)调查结论(含情节程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将有当事人及调查人员签字的谈话记录,一起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调查结果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2/3以上人数通过有效。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相关单位教授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六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复核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办法及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分别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根据本办法、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有关部门提交的具体处理建议,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另行组成专家组,按照正式调查程序规则,针对具体申诉内容进行重新调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及时审议复查报告,作出复查结论,并根据本办法相关程序经学校有关部门,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此决定为学校最终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4〕第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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