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及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农校发〔2015〕77号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现将《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及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农业大学
2015年8月31日
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及
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助研”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担任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的简称。研究生“助研”岗位主要职责是承担研究生指导教师安排的科研项目、技术开发、专业设计和调研等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工作要以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工作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对象为我校基本修业年限内全日制注册在籍学习的研究生。
第五条 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须具有优良政治思想品德,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规范,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工作责任心强。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考核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在招生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研究生“助研”岗位,且实际招生名额须与所设研究生“助研”岗位数一致。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直接进入指导教师的“助研”岗位。
第八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情况给予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
第四章岗位津贴管理
第九条 发放对象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对象是我校所有注册在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学术学位研究生。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参加科研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
第十条 发放标准
研究生“助研”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农学、工学、理学等学科门类研究生“助研”津贴由研究生指导教师从科研课题经费中支付,按表1标准执行。
表1农学、工学、理学等学科门类助研津贴发放标准
培养层次 |
硕士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 |
助研津贴标准 |
150元/月 |
350元/月 |
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学科门类研究生“助研”津贴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经费和研究生培养费中支付,按表2标准执行(执行期限2015年9月~2018年8月)。从2018年9月份起,研究生“助研”津贴全部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经费支付。
表2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学科门类助研津贴发放标准
培养层次 |
硕士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 |
助研津贴标准 |
150元/月 |
350元/月 |
经费来源 |
科研课题经费(元) |
研究生培养费(元) |
科研课题经费(元) |
研究生培养费(元) |
支付标准 |
50 |
100 |
200 |
150 |
第十一条 实施程序
(一)经费划拨
每年10月份,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依据本规定向研究生指导教师下发研究生“助研”津贴名单,研究生指导教师核对无误后,填报指导教师划拨津贴的科研经费账户,学院汇总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统一将研究生“助研”津贴划拨至专项经费账户。
(二)经费发放
每学期期末,各学院汇总研究生“助研”考核情况,并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研”考核汇总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计财处审核后统一转拨研究生“助研”津贴至研究生银行卡中。
研究生“助研”津贴每学期发放1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为最低标准,研究生指导教师可根据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情况适当提高资助额度,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或科研经费中人工费预算标准的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的时限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助研”津贴是否发放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决定,如需发放从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在学期间出国(出境)3个月以上者,出国(出境)期间暂停发放助研津贴,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助研”津贴的发放,按学校规定复学后续发,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对于无故拒绝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将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科研创新团队的建立,允许科研经费充足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为本团队(或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十八条 外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我校指导研究生的“助研”津贴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要据实、足额、及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3级和2014级研究生仍执行《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助研奖励津贴改革实施办法》(东农研字〔2012〕1号)。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