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16〕13号
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现将《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暂行规定
东北农业大学
2016年3月23日
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质量保障体系,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我校研究生毕业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一条 农学、工学、理学等学科门类的博士研究生,答辩前须在2区及以上SC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SC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农业工程学科或其它学科的学位论文内容为工程领域的可发表EI检索源期刊论文)。理科基地、硕博连读等类别博士研究生发表的SCI论文须有1篇的影响因子高于所在学科平均影响因子。
第二条 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博士研究生,答辩前须在SCI、EI、SSCI、A&HCI检索源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发表论文1篇;或在CSSCI(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收录集刊”)、CSCD(核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一篇为一级学术期刊论文;一篇为国家一级学会(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农科院、中国林科院(包括所属研究所))主办期刊的论文或在所招收的二级学科的最高水平期刊论文)。
第三条 全日制兽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答辩前须在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非全日制兽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答辩前须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二章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四条 农学、工学、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答辩前须在SCI、E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且发表的学术期刊须为一级学术期刊。
第五条 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学科门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答辩前须在SCI、EI、SSCI、A&HCI检索源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发表论文1篇;或在CSSCI(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收录集刊”)、CSCD(核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三章 相关具体要求
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要求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与其所在学科研究方向和学位论文内容一致。
第七条一级学术期刊规定如下:
农学、工学、理学等学科门类: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按学科分类排名在前25%以内的学术期刊。
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学科门类:在CSSCI(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收录集刊”)、CSCD(核心版)中按学科分类排名在前35%以内的学术期刊;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按学科分类排名在前25%以内的学术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第八条 研究生发表论文署名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有效。研究生及导师第一署名单位均须为东北农业大学。
第九条 在认定同等贡献第一作者时,博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须在1区的SCI检索源期刊论文,合计前两名有效;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在2区及以上的SCI检索源期刊论文,合计前三名有效。
第十条 原则上,研究生需在申请答辩前论文见刊或在线(网上可查)。论文未能按规定发表见刊或在线的研究生,须持由导师签字确认的在一年之内能发表见刊的录用通知,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 以论文录用通知资格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答辩通过后可正常毕业,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于超过一年期限论文未能发表见刊者,学校将停止其导师招生资格两年。
第十二条 以论文录用通知资格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答辩通过后可正常毕业,但论文未发表见刊前不能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待论文发表后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于超过一年期限论文未能发表见刊者,须重新进行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关于SCI 分区的界定以JCR分区结果为准;EI检索源期刊论文不包括EI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
个别刊物的级别分类,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审定为准。
第十四条 管理科学与工程、农业系统工程与管理工程和风景园林学按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学科门类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法学、艺术等学科门类的毕业标准和要求,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并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优势特色学科的学院、重点实验室等须制定高于本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